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改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陈明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改河与被告陈明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陈改河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改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