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景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闫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威海泰佳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MA3N16CT9A,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王家河村东北向厂房。
法定代表人:闫可林。
审理经过
原告赵景芳与被告闫可林、威海泰佳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景芳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景芳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闫可林、威海泰佳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景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景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