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逸泉山庄。
负责人:谢建华。
被告:张庚,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00×××××××××××*。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诉被告张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6日以被告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