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传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经营者,住址不明。
委托代理人:胡晓丹,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嘉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无业,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郝传鑫申请执行李嘉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嘉宁应向申请执行人郝传鑫支付货款75600元,案件受理费1690元,律师代理费15458元,共计9274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嘉宁与申请人郝传鑫于2021年2月22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李嘉宁承诺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上述案款全部还清,逾期自愿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同意该还款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71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