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舒晨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舒晨娟与被告马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晨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舒晨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1925元(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要求计算至履行终结);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娟晓欠原告30000元(张娟晓经营商砼,原告给张娟晓运输柴油,张娟晓欠原告柴油运费30000元);被告欠张娟晓84000元(被告在张娟晓处购买商砼,被告欠张娟晓商砼款84000元)。2019年6月25日,经原告同意,张娟晓欠原告的30000元柴油运费债务转让给被告,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写下欠款3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还款日至,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遂起纷争。
被告辩称
马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娟晓经营商砼,舒晨娟给张娟晓运输柴油,张娟晓欠舒晨娟运输费30000元。马翔购买张娟晓的商砼,欠其商砼款84000元。张娟晓与舒晨娟结算运输费时,将其享有的对马翔的30000元债权转让给舒晨娟,并让马翔在2019年6月25日向舒晨娟出具一份借条。马翔向舒晨娟出具3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25日。马翔和舒晨娟在借条中签名。现因款项没有清偿,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娟晓基于对舒晨娟的债务将自己对马翔的债权转让给舒晨娟,该行为通知了马翔,且马翔向舒晨娟出具借条,舒晨娟基于该债权转让可以向马翔主张权利。马翔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时间,但没有按期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舒晨娟请求偿还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履行终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马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舒晨娟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履行终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