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成少恒,男,****年**月**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王海霞,身份证号不详,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福春与被告成少恒、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福春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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