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罗贤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小秀与被执行人罗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我院依法受理了该案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罗贤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贤成银行存款153000元整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当于15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