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揽秀园西街175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南路支行账户为6516××××4479内的银行存款1375155.18元,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南路支行账户为6516××××4479内的银行存款1375155.1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琦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