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丹,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雪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高雪明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高雪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雪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雪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