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胡世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彪诉被告胡世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准备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彪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妙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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