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女,****年**月**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冰,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勋,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与被告丁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产权证号锦太房权证执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女关系,本案诉争房产所有权人系原告弟弟郝某2。郝某2系被告与其丈夫郝某3(于2016年7月17日病逝)之次子。郝某2于2021年3月28日因病去世,生前未婚。郝某2在生病期间立遗嘱一份,将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锦太房权证执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郝某2名下的位于锦州市太和区××村建筑面积75.36㎡平房(房权证号:锦太房权证执字第××号)归原告郝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建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玉娇 书 记 员 张子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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