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海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薛学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杜合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海欧诉被告薛学振、杜合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运峰,被告杜合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学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海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直至本息偿还完毕日止。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薛学振与杜合枝系夫妻关系,原告妻子与薛学振系本家亲戚关系。两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260000元,每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借据,并载明月息1分。2019年2月27日被告薛学振向原告出具260000元的总借据,同时将此前的借据收回。被告声称一年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但直到现在,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薛学振未予答辩。
被告杜合枝辩称,被告均居住在文峰区,对原告起诉至北关区法院有异议,被告杜合枝对借款并不知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妻子与薛学振系本家亲戚关系。被告薛学振因资金紧缺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2月2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薛学振就所有借款向原告出具总借据一张,并将之前的借据收回。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刘海欧现金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薛学振。2019年2月27日。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杜合枝与被告薛学振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供其与被告杜合枝的录音一份,该录音显示,被告杜合枝对上述借款知情、认可并同意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录音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薛学振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对账向原告出具260000元借据系本案事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薛学振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系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薛学振偿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利息从起诉之日即从2021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被告杜合枝与被告薛学振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供的录音能证明被告杜合枝对上述借款知情、认可并同意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杜合枝与被告薛学振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薛学振、杜合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刘海欧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当从2021年5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海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薛学振、杜合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