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杜春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拉布大林农牧场120队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义龙与被告杜春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杨义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义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义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义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侯乐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 子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