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周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黄山安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财政所土地所计生委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操四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廖周承与黄山安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黄山安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26941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