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韩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涛罚金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韩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韩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利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