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升本,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被告:吉格尔,男,1966年7月20日,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升本与被告吉格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立案。原告白升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升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升本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退回原告白升本。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祖 克 热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哈力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