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升本,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 被告:吉格尔,男,1966年7月20日,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白升本与被告吉格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立案。原告白升本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升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升本撤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退回原告白升本。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祖 克 热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哈力木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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