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小学肄业(自报),无正式职业(自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行为于2021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21年4月18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一部刑诉[202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三次手持扳手故意毁坏财物,共计价值200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二、德州市某德城分局依法扣押并移交本院的被告人董某某作案工具梅花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印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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