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旗苑嘉园B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管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国齐,男,*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海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