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薛增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哥伦布极限旅行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顾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称2014年与被申请人哥伦布极限旅行江苏有限公司合作,由被申请人代理销售旅游产品,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15000元作为旅游质量保证金,因双方已无业务合作,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退还了5000元,剩余10000元未返还。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旅游质量保证金10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哥伦布极限旅行江苏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松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质量保证金10000元整。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哥伦布极限旅行社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农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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