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利害关系人:王兵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申请执行人:武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荀海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吕小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芳与被执行人荀海俊、吕小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王兵役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晋0827民初788号民事裁定书,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异议人财产(垣曲县新城镇滨河新村2-3-4号单元楼)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利害关系人王兵役在审查期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王兵役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利害关系人王兵役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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