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高利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殿杰,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张素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高利伟因与原审被告张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2)魏民二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