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效思,男,49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洪诉被告张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高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