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延吉市友谊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被告:庚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龙井市。        

审理经过

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庚某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银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东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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