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孟娜,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包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霄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夏小平与被告辽宁香格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洪侠、刘飞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小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俊光 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 人民陪审员 刘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