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现住。

被执行人:江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芳与被执行人江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02民初70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江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已查封,并委托怀化市交通警察支队协助扣押车辆)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提取被执人江玥住房公积金19800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江玥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江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4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4元、缴纳相应执行费,以上执行款项经本院强制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江玥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1980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汤长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舒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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