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宋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建与被告宋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寅偿还本金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5日,宋寅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邓建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9月底前,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银行流水为证。还款期限届满后,邓建多次向宋寅催款,宋寅拒不还款。故邓建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邓建与宋寅系战友关系。2018年9月15日,宋寅向邓建提出借款要求。邓建通过支付宝将5000元转至宋寅的账户。同年10月,邓建在微信中对宋寅说:“先让我把支付宝给结清了”、“来点实际的”。宋寅口头同意,让邓建放心。此后,邓建多次向宋寅催款,宋寅未归还全部借款。

诉讼中,邓建称宋寅于2020年9月、10月左右归还了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邓建提交的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邓建提交的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邓建与宋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此借贷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邓建履行了出借义务,宋寅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本院对邓建起诉要求宋寅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宋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邓建借款本金 4000元。

如果被告宋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建均已预交),由被告宋寅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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