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千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被执行人: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千森与被执行人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千森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伟给付执行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1年7月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因金额极少,本院在冻结其银行账户后未采取扣划措施,其名下无不动产、证券、股权等财产。 3、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邵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邵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千森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执行款人民币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王 炜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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