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丽坪,女,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许建伟,男,住临汾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丽坪与被告许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丽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丽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2000元,利息按每年2000元计算,合计8000元,以上总计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被告许建伟因买房向原告借款42000元,口头承诺结婚后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但仍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许建伟未作答辩。

原告郭丽坪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20年4月27日被告许建伟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许建伟因买房于2017年3月21日欠郭丽坪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被告许建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郭丽坪与被告许建伟的妻子黄敏系同学关系,2017年3月21日,被告许建伟因购房,使用原告郭丽坪的信用卡透支36000元,到期后其未予偿还,后原告郭丽坪偿还了该借款本息共计42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许建伟未向原告郭丽坪偿还该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许建伟借用原告郭丽坪款42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据为证,其应当予以偿还,原告郭丽坪要求被告许建伟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称双方口头约定年息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许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丽坪借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丽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许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