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2020)苏0117刑初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秦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陈远征结识后,以可以低价向陈远征出售化妆品使其赚取高额利润为由,诱骗陈远征于当日缴纳人民币88元“拜师费”,又以交预付款为由先后于6月1日、6月2日骗取陈远征人民币11000元、21800元,之后被告人秦某并未发货且终断与陈远征的联系。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被害人陈远征人民32888元,取得了陈远征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