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强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108201-X。
法定代表人:卢冰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阳市飞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鑫园路1号内2号厂房16-21,组织机构代码09609807-2。
法定代表人:文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强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东阳市飞煌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1184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飞煌铝业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东阳市飞煌铝业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文振华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7月27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卢冰峰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卢冰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