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

原告:薛某。

原告:赵某2。

法定代理人:赵某1。

原告:赵某3。

法定代理人:赵某1。

原告:赵某4。

原告:张某1。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5。

被告:高某。

被告:赵某6。

被告:赵某7。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共有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赵某1、薛某、赵某2、赵某3、赵某4、张某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由赵某1、薛某、赵某2、赵某3、赵某4、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庆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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