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
原告:薛某。
原告:赵某2。
法定代理人:赵某1。
原告:赵某3。
法定代理人:赵某1。
原告:赵某4。
原告:张某1。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5。
被告:高某。
被告:赵某6。
被告:赵某7。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由:共有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赵某1、薛某、赵某2、赵某3、赵某4、张某1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由赵某1、薛某、赵某2、赵某3、赵某4、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庆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