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来,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小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申请人:张爱江(又名张爱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申请人:程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琴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霞、张爱江、程俊金融机构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小霞、张爱江、程俊金融机构存款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云 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皇甫文娟 书 记 员 张 继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