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朱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陈守富,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审理经过

朱爱华与陈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0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38000元及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经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财产调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不动产及土地、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社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包永斌 审 判 员  刘惠峰 人民陪审员  吕 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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