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尚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申请执行人:韦秋兰,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全升方,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莫尚喜、韦秋兰申请全升方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柳城刑初字第102号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全升方应偿付申请人莫尚喜、韦秋兰欠款1391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升方与申请执行人莫尚喜、韦秋兰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22执恢11号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