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老皮铺昌盛经典御花苑住宅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4051533U。
负责人:郑大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珊,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显辉,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谢洪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与被告李春、谢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