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马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杨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杨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1、马某与被申请人杨某2、杨某3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杨某1、马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杨某1、马某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