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露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鑫三志(洛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葛家岭老310国道与龙光路交叉口中豫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张甫,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露露与被告鑫三志(洛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纪露露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露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露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纪露露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丽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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