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玲洽,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农民。 被执行人邢进安,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靳玲洽依据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4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邢进安返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诉讼费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1元。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邢进安欠债较多,无法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邢进安的银行、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邢进安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林祥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张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