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晴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帅。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杰与被告上海晴巢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分期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333元、一个月免租金3,2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XXX弄XXX号XXX室出租给被告。2020年10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400元,分六期支付。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恩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