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密市韦沟豫华耐火材料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韦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3MA41KCKP9K。
经营者: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碧,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桃子冲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547350X1。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申请人)新密市韦沟豫华耐火材料厂与被告(被申请人)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新密市韦沟豫华耐火材料厂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717.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54717.37元(保险单号10917003901146597497)。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密市韦沟豫华耐火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利达丰华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254717.37元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所能查控的财产或者申请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