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梁海胜,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辉,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婷,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郭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周永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晶、周永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郭晶、周永利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2幢40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郭晶、周永利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X幢XXX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XX幢X单元XXX号、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X幢X单元XXX号、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XX幢X单元XXX号、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XX幢X单元XXX号、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荣达·老街坊XX幢X单元XXX号五套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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