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金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市远方建材市场B区B1-016号。 法定代表人:博文书,该公司经理。 被告:泽普县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法桐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廖贤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金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泽普县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喀什金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喀什金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木克热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艾提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