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住所地:汾西县西大街广电中心楼下。 负责人:裴丽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剑,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汾西县环保路东四巷*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段建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辛村乡北段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与被告段建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姝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