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45号。 负责人:魏永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霞,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晁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田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晁玉德、田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