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八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佳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董八斤申请执行王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佳均应给付本案确定的执行款10000元,现本案已到执行款5000元,其中2000元为私下转账,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王佳均给付申请执行人董八斤余款5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申请人董八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82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后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千 磐 审判员 王兴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