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杨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现住德清县武康镇营盘小区*幢201,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童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丽华与被告童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童兆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自2019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2020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注明向原告借款66,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按约偿还借款,致使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本院的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童兆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丽华借款6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童兆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平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严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