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玲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申佳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5号1号楼9层30号。 法定代表人:冯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东升,男,汉族,45岁,住郑州市管城区,系河南申佳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玲俐诉被告河南申佳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冯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玲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原告经人介绍购买被告承诺的康馨花园房屋一套,并于当日在太康县通过本人银行卡向被告冯东升账户内转账购房定金2万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收到王玲俐康馨花园房子定金贰万元整的收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且拒不接听原告方电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冯东升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玲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战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