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爱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 被告: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4ME09219008 法定代表人:王如明,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地址: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汉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爱祖诉被告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爱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石爱祖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13元,退还其106.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