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被执行人:包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包志强组织卖淫罪一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9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执行。执行标的为132102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7月2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7月2日、2021年10月13日,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12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2021年7月22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5、2021年9月31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7月2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核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截止2021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应清偿案款13210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浙0191执13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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