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永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麦坳水电站,住所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南镇山联村麦坳。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和初,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旺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麦坳水电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永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永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永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刘永旺自愿负担。